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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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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成立民用機場管理委員會的請示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23   |    點擊次數:3400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成立民用機場管理委員會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關于成立民用機場管理委員會的請示

 國務院:

    “·動機事件后,遵照國務院的指示,各民用機場進行了以安全為中心的整頓,取得了較明顯的成效,但要鞏固和發展已取得的成績,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和正常,還需做大量的工作。當前,各民用機場除民航單位外,還駐有武裝警察部隊、海關、檢疫等部門,缺乏統一管理,對維持機場秩序,保證機場安全不利。為了加強民用機場的管理,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及時處理機場內發生的重大問題,建議所有民用機場(不含軍民合用機場)均成立機場管理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對駐機場各單位實行統一管理。

     一、由駐機場各有關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各派一名負責人組成機場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當地人民政府一位領導同志擔任。副主任由民航局(站)和當地公安部門的一位主要領導同志擔任。機場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機場管理委員會民航副主任兼任,并設專職干部二至三人(首都、虹橋、白云機場設四至五人),在民航企業編制中解決,其他工作人員由駐機場各單位抽調,辦公費由民航開支。

     二、機場管理委員會是統一管理機場的權力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一)督促檢查駐機場各單位維護機場治安秩序,做好機場安全工作,保證機場航空運輸生產的安全和正常。

    (二)協調處理駐機場各單位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三)處理機場內發生的不屬于各聯檢部門業務范圍內的重大涉外事件。

    (四)督促檢查機場聯檢工作,研究改進機場服務工作。

     三、機場管理委員會建立例會制度,研究解決機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遇有重大、緊急問題及時開會研究。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處理,定期向機場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凡機場管理委員會處理有困難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請示解決。

     四、機場管理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建并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機場管理委員會組建后,原首都國際航空港領導小組、聯合辦公室和各民用機場安全保衛委員會即行撤銷,其任務統一由機場管理委員會負責。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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