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機場地面安全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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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1/23 | 點擊次數:39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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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國務院有關部委: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的規定》下發以來,各單位對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工作比前重視,地方和軍隊都做了不少工作,普遍建立了安全保衛委員會(領導小組),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協商解決了一批歷史遺留的問題。軍事禁區不禁,秩序混亂的狀況有了較大的轉變。但有些地方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夠有力,工作不夠落實,也發生了一些問題。例如,今年一月十四日夜間,一架載有旅客一百一十人(外賓七十二人)的民航三叉戟飛機,在廣西桂林機場降落時,同橫穿跑道的一條水牛相撞,飛機前起落架折斷,機頭接地摩擦滑行了一千多米。由于飛行員迅速關閉發動機,切斷了供電、供油系統,才避免了一次機毀人亡的嚴重事故。近年來,飛機在跑道上與人、畜相撞已發生多起,既影響部隊的戰備、訓練,又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了損失。特別是民航航班飛機一旦出了事故,不僅將在經濟上造成巨大損失,而且也將在政治上帶來極壞影響,有損我國聲譽。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除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1979〕130號文件外,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會同當地駐軍、民航等單位,對各機場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的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凡沒有按規定建立機場安全保衛委員會和機場公安派出所的,應盡快建立起來。機場安全保衛委員會要切實加強機場安全保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機場附近的人民群眾要加強宣傳教育,使他們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共同搞好機場秩序,保證飛行安全。 二、加強機場的警衛和管理工作。機場警衛分隊和機場派出所的人員應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場。附近群眾進入機場割草、放牧等,必須經過機場主管單位同意,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對擅自進入機場或不聽勸阻強行進入機場的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對蓄意擾亂機場秩序,破壞機場設施,危及飛行安全的,應依法懲處。 三、為了便宣地管理,位于大中城市附近和人口稠密地區的機場,應根據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逐步建立鐵絲網、圍墻或挖場界溝等警戒設施,以加強機場、油庫、彈藥庫等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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